第117章 追击东北悍匪(四十)(2 / 2)
对于案件的定性及犯罪嫌疑人数量问题,张福田以及部分呼兰公安局的人员更倾向于认定是两人联手作案。然而,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存在,即坚持认为仅一人作案便可实施此次罪行。
若真如前者所言,乃是两人协同作案,那么这两个罪犯之间究竟会是怎样的关系呢?难道是父子?又或者是兄弟?
但仔细想想,无论是哪一种亲属关系,怎么能够如此狠心地对他人痛下杀手且丝毫不顾及后果呢?这种可能性实在微乎其微。
尽管案发现场的确有两辆自行车被同时骑走,表面看来似乎确实符合二人共同作案的特征。但是,这也许仅仅只是犯罪分子蓄意营造出来的一种虚假表象罢了。
毕竟,从现场勘查所获取到的信息来分析,凶手不仅动作灵敏、身手矫健,而且身体健壮、力量过人。
即便马福林家门前的道路崎岖不平、坑坑洼洼,但凭借着凶手自身过硬的能力,他未必就没有办法同时驾驭两辆自行车成功逃离现场。
恰恰正是通过这样巧妙的手段,犯罪分子充分展示了其阴险狡诈的一面。如此精心设计的布局,极其容易误导人们产生错误的判断,误以为是两名罪犯共同作案,进而使得侦查工作的注意力被分散开来。
在众多参与调查的人员当中,有相当大比例的来自省城公安厅、哈尔滨公安局以及呼兰县公安局的领导们,其中包括副局长董超等人在内,他们在经过深入思考之后,都逐渐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董超与张福田之间对于案件的看法却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不过,随着专案组成员们不断地对案件展开反复的研究和详尽的分析,最终,在经历了一番艰难的探讨之后,专案组内部总算勉勉强强达成了一个相对统一的结论——将此案件判定为由一个人单独作案所致。
之所以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其实是由于这个问题与另外一个更为关键且至关重要的问题紧密相连,并一同进行了全面的剖析。
那个重要的问题便是,“10.27”杀人案究竟是否能够与呼兰—巴彦系列残杀公安干警案合并起来进行侦查呢?毫无疑问,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乎到整个侦破工作未来的走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尽管“10.27”案件的现场遭受到了极其严重的破坏,而且凶犯所使用的凶器跟此前发生的两起杀害警察的案件所用的凶器完全是不一样的。
但是,从现场遗留下来的那些模糊不清的脚印等相关物证来看,却足以充分证明一点,那就是这一次案件中的凶手,无论是身高还是体态方面,都与前面两起案件的凶手表现出了惊人的相似度。
基于以上种种因素,专案组里的绝大部分成员均一致认为:这三起案件理应合并在一起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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